我市将对本市在201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调整养老金待遇,调整幅度为10%,增发时间从今年1月1日开始计算发放,市直企退人员将在本月底补发到位,各县(市)尽快制定调整办法,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后,将尽快补发到位。此项政策将使扬州25万企业退休人员受益,补发的养老金将在5月底前发放到退休人员的银行卡或存折上。此外,部分困难退休职工和老龄退休职工还将享受部分增发待遇。
普调标准
原养老金×10%,低于210元适当增发
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10%标准增加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低于省规定苏中地区210元的,结合退休(退职)人员的缴费年限、缴费水平等实际情况,在不高于210元的范围内给予适当增加,其标准为:不满15年增加40元;满15年不满20年增加50元;满20年不满25年增加60元;满25年不满30年增加70元;满30年不满35年增加80元;满35年及35年以上的增加90元。
【案例】退休人员张阿姨之前的养老金待遇为2000元,此次普遍增加10%,理应增加200元。如果她缴费不满15年,符合增加40元的有关规定。但实际上,增加40元之后,上调幅度超过210元的范围,所以实际适当增加额为10元。她调整后的养老金为2000+200+10=2210(元)。
照顾高龄
70周岁以上据年龄段再增发
凡是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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