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3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012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2012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五七家属工”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55元
其中:2011年12月31日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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