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形清瘦、头发花白,5月26日,66岁的谢若凡出现在记者眼前。
谢若凡的老家在湖南汨罗,1986年,经老乡介绍到长沙市芙蓉区环卫局上班。2012年2月,谢若凡65岁,因为年龄过大,他被芙蓉区环卫局辞退。在岗期间,环卫局和谢若凡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他买“五险一金”,他在退休后没有任何生活保障。谢若凡和其他被辞退的环卫工向芙蓉区环卫局讨说法,但对方仅同意以每年200元作为补偿金。
谢若凡不同意这个补偿方式。“25年来我几乎一年365日天天上班,除了2011年因长沙市参评全国文明城市领过2000元补贴外,再也没有领取过其他加班补贴。”谢若凡说。
2012年3月,谢若凡向芙蓉区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为由没有受理。随后,谢若凡向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芙蓉区环卫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双倍经济补偿金、加班费、未缴纳社保而造成的
养老金损失等共计26万余元。
法院判赔5万元,原告不服上诉
诉讼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立案,5月31日以简易程序开庭。由于此案并非个案,涉及到环卫工群体,法庭称将协调环卫局出具统一解决方案。然而,直到2012年年底,解决方案才出来,补偿方式仍是此前的“每年200元钱”。
2013年1月,谢若凡通过律师向芙蓉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2月20日,芙蓉区检察院作出支持起诉立案决定书。5月10日,法院再次开庭。
芙蓉区环卫局辩称,谢若凡诉请的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其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已超过法定的期限;其次,谢若凡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丧失了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诉请的双倍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对于谢若凡诉请的加班费问题,芙蓉区环卫局称,对清扫人员的管理模式是采用路段承包制,工资的发放不是以工作时间为计算依据,不存在未发加班费的事实。
法院认为,芙蓉区环卫局和谢若凡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视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后,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芙蓉区环卫局向谢若凡支付经济补偿为25个月×2045元/月,即51125元。法院驳回谢若凡其它诉讼请求。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谢若凡表示不服,现已向长沙中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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