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职工退休后从社保局领取的法定养老金,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所以,L女士下个月起领取的养老金,可以不用交个人所得税。
而她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领取的那笔一次性补贴款,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免税的离退休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假设L女士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领取了63600元的一次性补贴,还有12个月到法定退休年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900元。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后,L女士去外资企业H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拿到了8000元的月薪,在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后,这笔薪水跟企业的其他员工一样计算个人所得税。
等L女士办理退休手续后,H公司决定返聘她,待遇不变。由于L女士已经退休,因此企业聘用她所发生的支出,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视为L女士的工资薪金所得:1.L女士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2.L女士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3.L女士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4.L女士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如果L女士在H公司的工作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则她的这8000元的收入就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在笔者《莫言的税生活》一文中有比较详细的阐述。
当然,任职期间,企业给L女士发放的所有福利待遇,与其他在职员工一样,该进福利的进福利,该算工资的算工资,总之,一切照旧。
假设L女士从H公司退休后,并没有在H公司继续任职,而是去了另一家企业W公司继续工作。春节前,原任职的外资H公司和现任职的W公司都给L女士发放了一笔过节费,按照税法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则这两笔过节费,都需要与L女士从W公司取得的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在一起,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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