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的一些年,对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的呼声较高,这一思想体现在社会保险法中,2010年通过的《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最近,国家发改委把“研究制定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列为今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
我们注意到,自“十二五”规划发布以来,官方将社会保险法中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改为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就是说个人账户基金不会全国统筹。不知是否可以理解为当时提基本养老金全面统筹太仓促?
无论基本养老基金全国统筹,还是基础养老基金全国统筹,其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但中国的国情决定了全国统筹的难度以及全国统筹制度内生的一些问题很难解决。
所谓全国统筹是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心的内容是养老基金的统收统支。全国统筹的优点是有广泛共识的。一是利于劳动力的跨地区流动,一是有利于均衡不同地区的养老负担和资金。
但另一方面,全国统筹可能产生如下问题:
第一,全国统筹意味着事权上移,制度的最后责任人回归到中央政府,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全国统筹与事权下移的公共管理体制改革的趋势不相符合,也与退休金制度向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的初衷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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