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提供了保障,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然而,各地在贯彻实施《意见》中,将“凡具有本省城镇户籍、曾经与本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等作为参保条件,因对户籍和劳动关系都增加了“本省”这一限制性条件,致使部分户籍与劳动关系“属地”跨省分离的原“家属工、五七工”等人员不符合地方政府规定的参保条件,难以纳入养老保险范畴。
现状:仍然有15%“五七家属工”未能参保
《意见》出台后,各地认真制定实施办法,全面抓好贯彻落实,大部分原“家属工、五七工”等人员参加了养老保险。然而,目前仍有约15%的应参保人员由于户籍与劳动关系“属地”跨省分离,不符合当地的参保条件,而未能参与养老保险。
主要原因:一是“家属工、五七工”产生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在这五十多年的时间里,她们很多人居住地发生了变化,户口也就随之迁移。二是上世纪时常通过“会战”等方式,集中力量搞经济建设,大规模职工调转,很多“家属工、五七工”随迁至丈夫工作所在地。三是她们工作的地方许多地处边远的工矿企业,由于自然条件恶劣,退休后回到原籍或生活在居住环境较好的地方,户口随之迁移。而各地的参保条件却规定,同时具有本省户籍和劳动关系的,方可纳入《意见》的范围。
这一规定显然与历史事实不相符,与《意见》规定“凡具有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精神相背离,阻碍了符合《意见》条件、但不符合各地制定实施办法的“家属工、五七工”等人员养老保障的落实。
分析:户籍限制,部分“五七家属工”难参保
原“家属工、五七工”等人员户籍与劳动关系“属地”跨省分离,参加养老保险确实存在难度。主要由于历史跨度时间较长,大部分国有企业过去兴办的集体企业已倒闭或消失,加之客观存在的户籍所在地、劳动关系所在地、居住所在地“三地分离”现象,“家属工、五七工”等人员与过去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或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资料收集相当困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原“家属工、五七工”等人员身份认定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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