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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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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过去的一些年,对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的呼声较高,这一思想体现在社会保险法中,2010年通过的《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最近,国家发改委把“研究制定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列为今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
  第四,全国统筹后将会引起新的不公平和效率损失。

  全国统筹有利于各地结余资金的再分配和均衡各地负担的问题,但不可避免地又会出现新的不公平和效率损失问题。中国的非农劳动力有四亿多,且地区发展水平的差异大,收入水平、消费的内容和收入的效用差别都很大。

  按目前的支付制度,个人退休金包括三部分:社会统筹、个人账户以及随物价等因素调整的收入。过去的十余年,县(市)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的进程缓慢,重要的原因之一是省内经济差异大。现在向全国统筹发展,养老金社会统筹部分盯住全国平均工资水平,调整部分盯住物价水平,可以预见的问题是:低收入地区退休金水平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替代率过高,从而产生效率损失;而高收入地区退休金水平替代率过低,从而发生贫困问题和新的不公平问题。也许有人会提议,既然缴费是盯住当地工资的,那么支付水平盯住当地的工资水平而不是全国的水平就不会有问题,如果真是这样,那又如何进行再分配,又有什么必要全国统筹呢?

  本人以为,劳动力的流动可以通过保险关系和劳动者权益的流动来解决,全国统筹不是唯一的解决办法;全国统筹可以部分实现地区间的再分配,但由此带来的“搭便车”引起的效率损失以及由再分配引起的公平与效率的损失大于统筹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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