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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退休后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可一次性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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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经过第四次修改后,《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30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条例》就缴费数额的申报核定、缴费年限等进行了修改。
  自2008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8%记入,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1998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11%记入,同时将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息,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从业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全省上年度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的范围内,自愿选择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费率为20%,个人缴纳基数的12%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可通过三种方式补缴养老金

  《条例》规定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通过三种方式补缴基本养老金: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2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下个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增加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数额;

  二、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以按照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三、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以及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向后续缴,如向后续缴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的,可以按照续缴满5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一次性补缴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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