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中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到其他单位就业或经批准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经办机构根据原企业开出的转移证明,可将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到职工新就业单位。原单位和新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可合并计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帐户。如调入单位未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及储存额可暂由原经办机构代为管理。
9.职工因严重违法、违纪、自动离职等情况,其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规定。
10.补充养老保险储存额应在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方能领取。其支付形式,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按月发给或一次性发给。
11.未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上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余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12.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审批程序:
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单位,经企业主管财税部门核准资金状况后制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经企业所在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定、报市社保局、市财政局备案后,由企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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