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但是“双轨”下的养老金着实让不少不在体制内的中国人无法感受到“老有所依”。养老金“双轨”是否要“并轨”,如何“并轨”,是否能够实现“养老金全国统筹”,专家观点不一。有人认为养老金并轨是必须的,这是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的最好体现,而且宜早不宜迟;也有人认为,养老金并轨不应是“劫富济贫”,而且并轨后不利于社会效率的提高。观点的巨大差距,反映出社会利益的激烈博弈。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期,社会保障是中国经济、政治、社会新一轮改革的基础工程,这个时候,国人也更需要对未来有明确的预期。养老金双轨制已经处于改革的前端,改革急需顶层设计。
养老金双轨制的由来
建国之初的养老金虽“双轨”但差别不大
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制度始建于195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195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这两种养老保险制度享受条件大体相同,待遇标准互有高低。这也是最初的养老金双轨制。
1958年养老制度虽“并轨”但农民养老没保障
195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出台,统一规定了职工和公职人员的养老。根据规定,企业职工及公职人员都不需缴纳任何费用,费用源于财政,退休待遇与工作年限挂钩,以退休时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之所以统一养老标准,是要降低公职人员的养老待遇,进而减轻财政负担。
但养老城乡依然有别,虽然职工和公职人员之间养老标准统一了,但城乡之间的养老差别依然存在的。只有极少数老弱孤寡残才获得集体的保障,1956年开始施行五保户制度,对农民孤寡老人进行救济,但享受五保救济的农民只占少数,据研究统计,1958年享受“五保”待遇的有519万,占当年农村总人口的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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