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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养老保险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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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在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养老的问题做了大量工作,经过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大多数随军家属享受到了“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对稳定部队的干部队伍,促进军队和国防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3、军人配偶在本市和异地均参加了养老保险,且将在地方所缴养老保险都转移到军队,军人退出现役进本市其配偶随同安置的,军人配偶将原在地方缴纳的养老保险合并转入本市,其在2000年7月以后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时间,认定为调入本市的时间。须提供:

  出现役军人《干部调入申报户口证明信》复印件;

  本市和异地养老保险转移到军队的基金转移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军人配偶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

  4、军人配偶在军队首次参加养老保险的(不含1998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军人退出现役进本市其配偶随同安置的,在办理转移手续时须提供:

  出现役军人《干部调入申报户口证明信》复印件;

  军人配偶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

  5、军人配偶原在异地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1)军人配偶原在异地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由异地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后可视同缴费年限;

  2)军人配偶,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将在军队建立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转入到本市参保个人医疗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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