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役军人《干部调入申报户口证明信》复印件;
本市和异地养老保险转移到军队的基金转移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军人配偶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
4、军人配偶在军队首次参加养老保险的(不含1998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军人退出现役进本市其配偶随同安置的,在办理转移手续时须提供:
出现役军人《干部调入申报户口证明信》复印件;
军人配偶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
5、军人配偶原在异地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1)军人配偶原在异地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由异地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后可视同缴费年限;
2)军人配偶,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将在军队建立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转入到本市参保个人医疗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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