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双轨制”,是造成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差距的原因之一,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胡晓义认为,比较待遇水平不能简单化,要作全面、具体的客观分析。
其一,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不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本人历年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挂钩,有的职工缴费工资低,缴费年限短,退休后养老金也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退休费以退休前基本工资为计发基数,其职业特点决定,这通常是本人职业生涯的最高工资水平。调整企业基本养老金,综合考虑了经济发展、物价上涨、职工工资水平增长、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调整次数多但幅度小;机关事业单位目前调整基本退休费和退休生活补贴是与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或津补贴同步的,频次低而波动较大。
其二,待遇对比有多种口径。总体水平对比企业退休人员低于机关事业单位。具体分析: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全部是国家统一制度规定的待遇,此外,一些企业还发放统筹外项目待遇和企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退休费是国家统一制度规定的,其水平与企业同类人员大体相当,而退休生活补贴占退休人员全部待遇的比重过大,而且地区之间、单位之间差距很大。这需要与工资制度改革统筹考虑,合理调整工资和退休待遇的结构。
其三,人员结构不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高学历、高职称的人员比重大,在职时平均工资收入较高,工作年限也长于企业一般员工的平均缴费年限,因此其总体平均待遇水平比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平均水平高一些是正常的;关键是差距要适当,差距过大,特别是同类人员之间待遇差别过大,就应想办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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