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费用来自单位、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政策规定:单位按平均工资的20%缴费进入统筹基金,个人缴纳的8%进入个人账户,统筹基金现收现付,个人账户实账积累。养老金待遇的计发分为三部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我们所说的养老金全国统筹,既包含对缴纳费用形成的统筹基金的全国统筹,也包括待遇发放中基础养老金的全国统筹。
所谓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实际上是养老保险管理的行政层级,也可以说是政府承担养老保险事权和财权的层级。因而有县级统筹、市级统筹、省级统筹和全国统筹的问题。这里的“养老保险统筹”包含六个方面的内容,即在统筹范围内实行“六个统一”: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和项目、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金、统一编制和实施基金预算,以及统一经办业务规程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由于我国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统筹层次是从县级统筹起步的,逐步提高统筹层次,也成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什么要在全国层面实现统筹
在我国,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本质上要求社会共济和个人责任的结合,体现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实际上,只有在更大范围实现参保缴费和资金的统一管理和使用,才能更有效地抵御因人口老龄化等面临的各种养老风险。
统筹层次低,一方面各地的单位费率有高有低,企业的负担将畸轻畸重,不利于营造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和社会发展的良好秩序,影响制度的长期可持续。另一方面,各地基金结余差异不小。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地区,每年需要财政大量转移支付确保发放,那些有大量基金结存的地区,也不能实现全国范围的调剂和统一管理。结果,经济发达地区和人口老龄化负担较轻的地区就会实行较低费率,较高养老金待遇;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和人口老龄化负担重的地区,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养老保险负担就重,养老金待遇也会受到影响。以单位缴费为例,由于目前我国职工养老保险还是省级统筹,浙江、广东等发达地区的单位缴费只有14%15%的水平,而中西部地区大多数单位的费率是20%,这使得西部地区的企业和东部发达地区的企业处于不平等的竞争环境,而且由于企业负担不同也会影响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的产业转移和国家整体产业结构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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