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单位保障”转向“社会保障”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胡晓义介绍,我国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逐步推开的,伴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企业基本上都是国有性质,企业职工是“单位人”,在职时的工资、退休后的养老,完全由单位负责。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冲击了传统的劳动保险制度。为平衡不同企业的退休费用负担,广东等地开始试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随着企业用工制度和工资福利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在企业大规模覆盖是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的。当时,我国国有企业普遍出现经营困难,许多企业发不出退休金。有的企业用卖不掉的产品抵退休金,有的干脆不给办退休。在此背景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扩面,并提出了“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任务目标,解决职工“领不到养老金”这个最突出的矛盾。企业职工养老从“单位保障”迈向了“社会保障”。
在这个阶段,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也进行了研究探索,但改革进程相对滞后,仍实行单位退休养老制度。改革的不同步,两种制度在筹资方式、待遇计发调整和管理方式上均不同,形成了所谓的养老“双轨制”。
胡晓义认为,“单位保障”模式实际上是企业自我保障,覆盖面窄、基金规模小、共济性差,难以适应企业竞争和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需要。通过社会保障改革,引入社会保险机制,实现了由企业自我保障向社会共济的制度转变,使社会保障的责任从企业自负转向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担,有利于均衡企业负担、促进公平竞争和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
比较“双轨制”下的待遇水平不能简单化
养老“双轨制”,是造成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差距的原因之一,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胡晓义认为,比较待遇水平不能简单化,要作全面、具体的客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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