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元旦起,《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开始实行,全市7.29万被征地农民成为新市民,其中劳动年龄段人员全部纳入到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范围。“2011年前被征地人员,是否缴纳15年的养老和医疗保险,我们提倡自愿的原则。”
该负责人介绍,该办法实施细则对2011年后被征地农民,采取了强制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办法,确保他们到退休年龄后能够享受到与城镇职工同样的社会保障。他进一步介绍,1983年到2004年期间的失地农民,每个到达退休年龄的老人,每月有两百七八十元的困难生活补助,并直接享受南京居民医保待遇;2004年到2010年期间的失地农民,继续享受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人均每月在570元左右。但他们如果想在退休年龄后获得与城镇职工同样的社会保障待遇,必须在获得的征地补偿款中,缴纳15年含养老和医疗等为主的社会保险金。记者了解到,缴纳的保险金与当年用地单位支付的各项费用相当。
“等于是把分到的钱拿出来交保险。”他强调,八九十岁的老人也是本着自愿原则,目前能确保的是他们每月570元的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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