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1.成年居民个人每年缴费150元;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城市低保人员每人每年个人缴费75元,其中低保人员个人缴费由民政给予补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老年人每人每年个人缴费75元。
2.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每人每年个人缴费40元;低保家庭中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含特教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个人缴费20元,其中低保家庭中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个人缴费由民政给予补助。
3.大中专院校学生每人每年个人缴费40元;持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家庭学生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年个人缴费20元。
新的缴费基数启用后,在2013年度(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内不作变动。因申报错误或其他原因涉及基数调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2012年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前,暂按上年度核定缴费基数缴费的参保单位和个人,需按新年度缴费基数补缴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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