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养老保险 > 正文
 
政策解读:河北省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实施已经一年了,全省掀起了补缴热潮,截至去年底,全省地税系统共征收补缴的社保费45.8亿元。就各地实际补缴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省人社厅日前下发文件对补缴政策进行了再次规范和统一。

 动态

  “优惠期”已过,但仍可补缴

  “补缴政策已经一年多了,现在还能补缴吗?”对此,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免收两年滞纳金的补缴“优惠期”已于今年6月30日结束,但是符合条件的人员扔可办理补缴,补缴后,退休时即可正常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据了解,2011年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经充分的研究论证,我省出台了养老保险补缴的政策,对补缴范围、补缴基数和比例、滞纳金和利息的缴纳以及养老金的领取做了明确的规定。

  补缴政策出台后,全省范围内掀起了补缴热潮,很多退休职工通过补缴领到了养老金,尚未达退休年龄的职工办理补缴后,退休后的生活有了更多保障。据地税部门统计,截至去年底,全省共征收补缴的社保费45.8亿元。

  政策

  遇到这些问题应如此办

  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涉及到千千万万的职工,每个企业、甚至每个人的情况可能都不一样,一个个的具体情况该怎么处理呢?就这些补缴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省人社厅日前下发文件集中答疑。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