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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大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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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提高参保人的待遇,广东省有关部门出台了《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其中对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作了大幅度的调整。

  基础养老金上调10元连缴15年有奖励

  《办法》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办法》规定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65元,比过去提高了10元。目前全省已经按这个新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

  《办法》还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对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增发3元基础养老金,以激励城乡居民早参保、长缴费。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从这几年的实践来看,激励机制有利于解决中青年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的问题。

  新农保和城居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办法》还规定,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经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按照本办法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保制度后,原来的新农保和城居保与新制度的转换比较简单,将参保人原来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即可。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衔接问题,由于国家已明确将出台有关衔接办法,待国家办法出台后广东将结合本省实际出台具体的实施意见。

  中断缴费的 以后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办法》还规定,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有关待遇。已经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地领取养老待遇。(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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