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当按规定缴纳本金和利息,滞纳金实行分段处理:
(一)2011年6月30日前的欠缴时段,用人单位或个人主动补缴或经责令按时补缴的,不核定滞纳金;用人单位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加收每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二)2011年7月1日后的欠缴时段,滞纳金按照《社会保险法》处理,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在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同时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个人账户和视同缴费帐户的记录
缴清全部费用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记录个人帐户及缴费年限等信息。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按照《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的规定为其补记视同缴费年限部分的视同缴费帐户。个人帐户按照补缴基数和补缴所属时期社保年度执行的个人记帐比例记录。
六、首次参保时间
申请补缴并按规定缴清全部费用的人员,申请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首次参保时间不变;申请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申请补缴时间为首次参保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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