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中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原在单位参保后以个人身份接续保险关系人员及尚未以个人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年的,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时,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缴费基数的8%)以欠费各年度长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划入社会统筹部分(缴费基数的12%)以本人申请补缴时长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举例来说,个体参保人员张先生缴费至2010年年末,自2011年中断缴费,如果在2014年申请补缴2011年至2013年欠费,那么其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将分别按照2010年、2011年、2012年长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缴费,划入统筹部分将全部按照2013年长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缴费。
■个体缴费需带以下资料
原已在个体参保并办理社会保险卡人员,不变更缴费档次的,可直接持卡到吉林银行缴费;申请变更缴费档次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到长春市社保局个体分局(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一楼15-17号窗口办理。
原个体参保人员未办理社会保险卡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长春市社保局个体分局22-33号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卡后到吉林银行缴费。
在原单位已参保,现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要求以个人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参保证明接续单(1995年7月前需要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长春市社保局个体分局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办理社会保险卡然后到吉林银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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