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省出台三项社会保险惠民政策,分别是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政策、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政策和增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政策。
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遗属可领一次性抚恤金
从2013年10月1日起,我省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不含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给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按比例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由养老保险基金负担。
伤残津贴调整
1~4级伤残津贴每月最低1866元
从2013年10月1日起,对2013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013年9月30日前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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