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农村户籍(包括进城务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外省户籍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及相应待遇。达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其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仍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经本人申请,凭暂住证或灵活就业证明材料,可延续缴费5年,延续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按当年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及相应待遇。
●2013年年底前,城镇劳动年龄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补费有哪些规定?
2013年年底前城镇劳动年龄内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哈市城镇户籍、2013年9月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符合16周岁以上已经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城镇劳动年龄内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认定手续。从“统账结合”制度(1996年7月1日)时起按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补费。
●城镇劳动年龄内灵活就业人员补费政策到年底结束,参保认定和补费如何确定?
城镇劳动年龄内灵活就业人员在2013年底前补费政策属临时性政策,考虑到距年底时间比较紧迫,参保人员需筹集缴费资金等因素,对这部分人员采取由哈市人社行政部门先行认定参保资格,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缴费时间后再办理补费手续。对于补费资金未筹集到位的参保人员,可在2014年按人社行政部门确定的缴费月份办理补费手续。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哪些规定?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如果单位和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按规定补缴“统账结合”制度时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个人账户部分本息;从2013年9月1日起,按城镇企业职工参保办法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统账结合”前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