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可领抚恤金了
2011年7月1日在全国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于该条款给付细则未颁布,从而导致两年多来都无法执行。此次,四川出台了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过渡性办法。
根据《通知》规定,参加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在职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今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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