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和《关于做好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文件要求,我县企业退休人员2013年养老金待遇调整工作将于4月7日全面展开,调整后的月人均养老金标准将达到1500元,较去年增长10%。
本次调整是自2005年以来我县第9次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含在2012年12月按规定核定了基本养老金,并在2013年1月按月发放的人员),调整时间从今年1月份开始。
此次普调的具体标准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
在此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退休人员,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380元,副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150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另外,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月增加额达不到173元的,补足到173元;2012年年度内达到70周岁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不含一次补费15年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700元的补足到700元,退职人员仍达不到550元的补足到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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