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地在执行本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24号)调整相关待遇时,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八、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九、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用人单位要抓紧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调整工作。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人员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填报《2013年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情况统计表》,于5月30日前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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