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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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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记者从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人社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并结合我省目前存在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基础偏低、赡养率高、基金支付压力大等现状,我省将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据了解,本次调整,我省将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尽最大努力提高调整幅度。

  201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其他参保人员(“五七工”、“家属工”等),从今年1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普遍调整

  2012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每月增加142元;

  2012年12月31日前退职及其他参保人员,每月增加112元;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5元,其他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其中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缴费超过15年的,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特殊调整

  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普调基础上,再增加50元/月;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在普调基础上,再增加40元/月;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在普调基础上,再增加3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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