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六、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七、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本办法执行。
本次调整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目前,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加紧落实,确保5月底前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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