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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企退人员养老金上调 月人均涨1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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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了解,3月21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为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随后,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厅发[2013]11号),明确此次调整的范围、标准、要求等。
  普调基本养老金

  ●按退休(职)人员人均调整。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人均增加81元;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人均增加60元。

  ●按退休(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调整。在普调第1项的基础上,退休(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增加3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调整标准

  特调基本养老金

  ●在普调基础上,在职期间经国家或本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按相应组织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正高职称退休(职)人员每月再增加280元;副高职称退休(职)人员(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每月再增加230元。

  ●按退休(职)人员年龄调整。截至2012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在普调和特调第1、2项基础上,企业已退休(职)的原军队待业干部,月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2016元的,一律调整到2016元。

  “五七工、家属工”等基本养老金调整

  已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待遇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为,2012年12月31日前纳入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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