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辽宁省企业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进行调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70元至200元,生活护理费每月增加100元到160元,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120元。
近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指导意见。
2013年我省企业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简称“三项待遇”)进行调整。本次待遇调整的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伤残津贴月增170—200元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0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9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80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70元。
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1850元/月,二级伤残1750元/月,三级伤残1650元/月,四级伤残1550元/月。
五至六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护理费月增100—160元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3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00元。
调整后的最低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4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2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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