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应按2012年度档案工资加各种津补贴及奖金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及帮工按不低于2013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费。
2013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南昌已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进行了预调。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定参保单位职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基数后,对预缴期间的费用差额进行补缴或抵扣。预缴期间离开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或死亡的缴费人员不作调整。
逾期未审核用人单位将被处罚
据了解,审核工作时间截至9月30日。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提供齐全、真实的资料,不得漏报、瞒报、逃报,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审核。
2013年9月30日止仍未送审或拒绝提供资料审核的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将对用人单位2013年度缴费基数在2012年度缴费基数基础上统一上调6.54%,调整后,2013年度缴费基数低于2013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0%的,按2013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0%确定。
另外,社保经办机构还将依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条款对逾期未审核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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