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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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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措施。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部署,在总结东北三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试点经验基础上,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扩大试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四、关于财政补助。对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仍按照在东北三省试点时中央财政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即做实到5%的部分,每做实1个百分点,中央财政补助075个百分点,最多不超过375个百分点;每做实1个百分点,地方财政补助025个百分点。做实个人账户采取动态做实、半动态补助的办法。动态做实即个人账户做实的数额随着缴费工资基数的增长而增长。半动态补助即中央财政对已做实的部分(存量)实行定额包干补助,不再随缴费工资总额的变化重新调整;对新增做实的部分(增量),中央财政以当年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补助数额;中央财政对地方做实个人账户5%的部分实行包干补助后,新增资金缺口由地方自己解决。

  五、关于基金的管理运营。各地要加强对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实现保值增值。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统一管理。中央财政补助部分可由省级政府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并承诺一定的收益率,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劳动保障部等有关方面制定;中央财政补助之外的个人账户基金由地方管理,投资运营的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商有关方面研究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是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测算,充分考虑当地财政和养老基金的承受能力,研究确定是否进行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并据此制定本地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工作方案,包括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时间、基金测算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安排等内容。请申请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12月10日之前将试点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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