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通过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发布《关于完善我市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决定采取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解决部分年龄偏大的参保人员老有所养的问题。
两类人员适用政策
根据《通知》,一次性趸缴并非向所有的参保人或年龄偏大人员,而是有条件规定,只适用两类人员。
一类是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最后参保地是深圳、且在深圳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但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广东省户籍的非深户参保人员(以下简称“省籍非深户人员”),另一类是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继续缴费条件的深户参保人员(以下简称“深户人员”)。
这两类人员可选择向我市社保机构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然后申请在深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是: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或者是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受理申请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通知》将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分为三类,趸缴标准也有所区分(见表格)。一次性趸缴人员缴清全部费用后,可按规定向市社保机构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从市社保机构受理该申请的次月起发放。
“省籍非深户人员”也可选择在深圳延期继续按月缴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时可申请在深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