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省、市、县(市)流动的,可将参保人员的保险关系转入迁入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迁入地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待迁入地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再办理转出手续,转出人员只转出本人个人账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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