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取得了一定发展,但与农民群众实际需要和城市保障水平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保障层次低、覆盖面窄、管理分散、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等问题比较突出。
(一)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二元化特征明显。由于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作用,造成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呈现明显的二元结构的特征。一是保障模式的二元性。即城市的社会保障实行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但农村依然是以家庭保障为主,国家或社会的救助仅限于扶贫或救灾等项目,农村养老保险等制度还没有普遍建立。二是管理体制的二元性。目前,城市社会保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而农村社会保障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等部门分别管理,管理分散,资金使用效率和统筹层次不高。三是保障内容的二元性。与城市相比,农村社会保障存在整体性的制度缺失状态,农村社会保障项目残缺不全。以社会保险为例,城市已经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几乎覆盖了社会保险的全部内容,但农村还远没有建立失业和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也只是在少数地区实行。
(二)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不够广、水平较低。我国约有9亿农民,但享受的社会保障却十分有限。目前,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除有7亿多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外,其他的保障制度仅仅覆盖了很少部分的农民。同时,农村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在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较高,而大多数贫困人口所在的中西部地区的保障标准很低。
(三)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缺乏稳定来源、筹资困难。资金短缺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最突出问题。一是社保资金来源单一、有限,基本上是“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且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承担,国家政策很难落实到位,而单纯依靠农民自己缴纳又受收入水平的限制。二是社保资金缺乏稳定性与持久性。农民个人缴费筹款困难,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来源渠道少,农村社会保障能力严重不足。三是农村社保基金投资渠道单一,收益有限,难以回避通货膨胀的风险。
(四)广大农民工群体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农民工作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产生的特殊群体,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目前农民工不但处于市场和社会的边缘地位,而且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地位。目前,我国尚未建立面向农民工群体的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又迫切需要社会保障来维护其基本权益。
三、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议
从目前来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是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高保障水平,扩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从长远来看,关键是要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发展形势,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注重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统筹续接机制和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真正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一)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要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筹资机制。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离不开政府资金的支持。在农民个人自愿参保的基础上,政府应为参保农民提供一定的资金补贴,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参保农民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助。二是创造条件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办法。要加快破除城乡二元分割体制,实现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二)加快推进多层次多类型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一是要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法规、政策体系。在目前的试点中,国家只是出台了一些指导性意见,制度建设的任务主要集中在县级,亟待建立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定。二是要建立稳定的筹资增长机制。要进一步提高政府投入比例,各级政府的投入要制度化,分担比例要合理化。三是要创新管理体制。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范畴进行统一管理,避免多个部门都管但又管不好的现象。四是加强监督机制建设。要利用多种形式,发挥多种监督主体的监督作用,保障广大参合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总的看,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加大补助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并不断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同时,还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制定科学的保障线标准。由于不同地区收入水平、消费水平的差异,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对东中西部地区制订不同的标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合理界定保障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因缺少劳动力、低收入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因灾、病及残疾致贫的家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及无法定抚养义务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三是既要“输血”又要“造血”。国家财政不仅要给予农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用,还要积极发展农村经济,逐步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四)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一是全面落实五保供养政策。要进一步明确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五保供养的资金比例,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把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同时,按照中央要求确保五保供养水平达到当地农民平均生活水平。二是完善农村受灾群众救助制度。重点是提高倒塌房屋和救灾口粮的救济标准,解决好受灾群众生活安排问题。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救灾。三是落实好军烈属和伤残病退伍军人等优抚政策。四是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赈灾为重点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五)建立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一是要建立专门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重点是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与城市工伤保险制度并轨。二是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农民失去了土地,也就是失去了基本生活来源。因此,政府要为失地农民建立基本生存之需的保障制度。鉴于失地农民群体中失地多少影响其基本生活的不同,各地政府倡导建立提供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的额度应有所区别。同时,也要考虑我国地域广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大,生活水平不完全相同,对建立所提供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的水平应保持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相适应。另外,对失地农民中生活在当地最低生活水平以下的贫困者,应进入低保范围,享受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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