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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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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2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也调整为12个档次,最低100元,最高2000元。要求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当日,记者从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辽宁省将根据国家规定对缴费档次进行适时调整。

  缴费档次增1500元和2000元两个档

  在“意见”中明确,在个人缴费上,今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目前,沈阳市的新农保个人缴费标准共有5个档次,分别是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上述档次也是由本人自愿选择,个人缴费按年缴纳,每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缴纳。

  参保者跨地区转移可申请继续参保

  按照“意见”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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