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辽宁省决定从2014年1月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都在此次调整工资的范围之内。记者日前从抚顺市人社局获悉,抚顺市全部36.5万退休(退职)人员,将在4月底前拿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和标准见下文:
据了解,在上调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一些符合相关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还将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多增加5元
符合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高龄老人相应增加基本养老金
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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