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统计局发布2012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3110元,从2013年1月起执行。乐山市社保局根据此标准对乐山市2013年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6月25日,乐山市社保局发布《乐山市个体参保人员缴纳2013年养老保险费的公告》,明确今年调整后的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分为五档。根据新的缴费基数,今年全市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每月最低缴费431.2元,最高缴费718.6元。个体参保养老保险全年最高缴费8623.2元。据了解,2013年乐山市个体参保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共分五个档次,分别是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计算。缴费比例为20%。
2013年乐山市个体参保养老保险具体缴费标准为:一档(60%)月缴费基数2156元,全年缴费额5174.4元;二档(70%)月缴费基数2515元,全年缴费额6036元;三档(80%)月缴费基数2874元,全年缴费额6897.6元;四档(90%)月缴费基数3233元,全年缴费额7759.2元;五档(100%)月缴费基数3593元,全年缴费额8623.2元。
个体参保人员可在以上五个缴费档次中任意选择一档缴费。缴费时间从即日起至今年11月30日。市社保局工作人员提醒广大个体参保者,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个体参保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再补缴。
城镇企业职工1至6月缴费基数需足额补齐差额。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实际的缴费工资,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以内的缴费基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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