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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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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市人社部门获悉,2013年7月起至12月市区灵活就业养老、医疗缴费新标准正式发布。根据新的缴费标准,从下月起,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确定为两个档次。
  一些特殊人群是否有相关减免政策?

  据介绍,凡是持有《扬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特困职工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特殊困难人员办理补缴,在经审核后,可以按办理补缴手续时公布的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的20%,即460元/月的标准进行补缴。

  医疗保险缴费(补缴)为230元/月

  对于市区灵活就业人员来说,他们的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否有变化呢?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从2013年7月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含补缴)为230元/月。

  此外,从2013年7月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退休时,需缴纳的医疗保险余命年一次性费用的标准暂不调整,仍为12840元。

  余命年费用可申请延续缴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按相关文件规定:2003年9月底前破产、改制的国有、集体(含小集体)或经市政府批准破产、改制企业的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退休时,缴纳医疗保险余命年一次性费用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经办机构核准后,可以按市区上年度社会人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规定比例按月或按年延续缴费,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延续缴费的年限为10年。

  从2011年7月1日起,领取失业保险期间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可由市或区失业保险基金全额补助。失业人员养老、医保续保申报后,到市或区就业处办理相关手续,由市或区就业处将个人缴纳的医保费发放到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账户。若不能及时办理医保接续手续的,则按医保中断缴费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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