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趸缴金额为趸缴基数×趸缴月数×20%,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趸缴基数为趸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或60%(与缴费或补缴选定缴费基数一致)。趸缴后按趸缴年份现行的计发办法计算退休待遇,趸缴资金到位后次月发放。趸缴基数的8%计入趸缴当年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计发月数以本人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的周岁计算。趸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趸缴的月缴费工资/趸缴当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提醒:滞纳金越拖越多,应尽快补缴
补缴政策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应收滞纳金,个人缴费部分收取利息。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提醒说,有补缴愿望的,应尽快办理补缴,否则滞纳金会越拖越多。
据了解,该补缴政策是针对《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即2011年7月1日前,因种种原因需要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出台的。《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后,用人单位仍未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该怎么补缴呢?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从2011年7月1日开始,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即职工缴费部分的滞纳金也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依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省人社厅特别提醒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法定义务有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未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属于违法,而欠缴社会保险费所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各用人单位高度重视并按法律规定执行,避免受到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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