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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补缴养老保险费已实行一年 流程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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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实施已经一年了,全省掀起了补缴热潮,截至去年底,全省地税系统共征收补缴的社保费45.8亿元
  问:辞职、辞退或自动离职后回家务农的河北省原国有、集体企业农村户籍固定工,如何补缴在企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费后如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答:辞职、辞退或自动离职后回家务农的河北省原国有、集体企业农村户籍固定工,可补缴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在企业期间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

  补缴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现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继续参保缴费。

  辞退和经单位同意办理辞职手续的人员,符合规定条件,其辞退、辞职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自动离职人员,自动离职前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城乡居保如何转换?

  问:符合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现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费时如何掌握?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可享受相关待遇。

  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能按该规定补缴。

  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先停止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可以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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