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省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20号),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为我省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根据国家批复,今年我省调整水平按2012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办法为:
一、对2012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6元;在此基础上,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每满一年增加3元。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三)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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