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5、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6、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三)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