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权利和义务对等,缴费与待遇挂钩”。目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构成,这几部分养老金的核算与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基数、缴费年限、退休年龄、退休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参数有直接关系。昨天,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长春市社会保险局相关人士。
长春市社保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长春市从1995年7月起将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体参保的身份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畴。依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个体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条件自主选择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80%、60%作为缴费基数按年缴费,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核定退休待遇时与企业职工执行统一的待遇核定政策。
待遇与缴费挂钩的原则是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具体体现在“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上,也就是说,同等条件下,选择缴费基数越高,待遇水平越高;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为了让参保人员更为直观地了解待遇与缴费挂钩的原则,社保局工作人员以个体参保人员为范例就缴费基数、缴费年限、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参数对退休待遇的影响作了一系列的比较分析。
例如,1995年7月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在今年7月达到退休年龄,如果始终选择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则核定月养老金平均在750元左右;如果始终选择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则核定月养老金平均在1000元左右。仅从养老金核定这一部分来看,由于这两种基数的差别,高基数缴费人员比低基数缴费人员每年多领养老金平均3000元左右,而且缴费年限越长这个差距会越大。
下面列举的是1995年7月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在选择相同缴费基数的情况下,由于缴费年限的不同对养老待遇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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