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员,曾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本息总额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得超过其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折算公式为: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本息总额÷折算时主城区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按2013年度主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计算。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出主城区的,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原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转入主城区的,持转出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本省跨统筹地流动,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要求转入杭州市主城区的,应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乡镇企业局关于印发〈关于试点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8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中断缴费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186号)等有关规定。
低标准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时,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转移额按其个人缴费额确定。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转移的,应到户籍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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