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
4、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5、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沪府发(1995)5号];
6、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
7、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7号];
8、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
9、关于本市从事非正规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1997)22号];
10、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22号];
1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申办条件
参保人员死亡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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