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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在上海工作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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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由所在地开业服务机构代为申报)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终止。小编在本文将介绍相关事项。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

  4、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5、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沪府发(1995)5号];

  6、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

  7、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7号];

  8、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

  9、关于本市从事非正规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1997)22号];

  10、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22号];

  1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申办条件

  参保人员死亡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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