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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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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得到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本文。

  (二)倾斜。

  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再按下列规定倾斜调整:

  1.对1953年年底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2.对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黔江区、城口县、武隆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3.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四、资金列支渠道

  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列支。城镇超龄人员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养老待遇,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审批权限和程序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本办法规定确认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经当地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送市社会保险局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批;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批准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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