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高立法层次,增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社会保险法》中虽然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有了相关规定,但该规定只是粗线条的规定,且授权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各自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这样的制度导致全国各地都有不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为了提高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比率,应当提高立法层次,以法律层面来规定农村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一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由法律来推进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各地财政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支持,提高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率的同时,也可以提高农村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其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之间尚未实现有效的对接。农民工在外面打工,企业给农民工缴纳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回家后继续缴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但之前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不能转换为农村养老保险,这是制度中的一个漏洞,需要指定相关的政策来完善转移措施。
2。加大宣传力度,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农村养老保险是一个惠民的制度,真正实现惠民应当由政府强力推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层政府应当加大农村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让村民了解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整个流程,以及推行便民措施,让村名能充分享受到农村养老保险带来的便利和好处。
3。加大财政的投入和补贴,有效提高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不仅仅是企业和公务员之间存在双轨制,就连城镇职工和农村人口之间的差距也是显而易见的。当然,农村人口众多,提高农村人口养老保险待遇需要大量的资金。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缩小城乡差距,所以,财政应当加大投入,不断提高农村养老保险的补贴力度,最终能让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不断提高,真正缩小城乡差距。
4。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事关农村人口的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管理和运营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是政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可推卸的职责。所以,在管理基金的过程中,应当要从严监管,不但能保证基金不流失,还要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这样才能让农村人口看到养老保险制度带来的红利。
5。大力支持农村社会化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虽然与农村社会化养老服务不是属于同一性质事业,但都是解决村民提供老有所养的问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探索农村养老的新途径,推行规模化、专业化的农村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在征求农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口的同意的前提下,将养老保险待遇与社会化养老相结合,降低服务成本和价格,提高服务质量,打造农村养老保险的新途径,解决农村人口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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