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指出,完全失地农民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费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其中,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参保缴费时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可继续参加城镇职工或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部分失地农民按本办法分档缴费后,参保时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养老保险待遇。60周岁以下人员,可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
另外,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在领取待遇前或之后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