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缴费补贴提高、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提高、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标准改变……昨日记者获悉,《关于修改〈温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该《决定》将2009年12月28日发布的《温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改为《温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并对部分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据悉,此次修改的基本原则是在依据省相关文件硬性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我市现状进行调整和补充,目标是建立“群众能接受、财政能承受、政策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制。对此,记者对新的《决定》进行了解读。
强化多缴多奖
根据《决定》,具有温州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的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为了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缴费,修改方案进步一强化了多缴多奖的激励机制。在原先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的财政补贴标准上,500元档、800元档、1000元档、1500元档的缴费补贴分别增加了十几元至几十元不等。
统筹个人账户
《决定》明确了针对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统筹地区转移的方法,即在转入新参保地后按照当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而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在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资金余额及其利息可依法继承或者遗赠,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同时明确了参保人员出国定居后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办法。
针对个人账户的维护,《决定》提出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方式,将原本参考央行公布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的方式改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息。
细化待遇领取
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决定》将基础养老金部分的月标准提高了一倍以上。
《决定》提出,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在今年7月前参保的可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今年7月后参保的人员应当逐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补足至15年。但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而距领取养老金年龄超过15年(含)的参保人员,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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