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部分劳务工在外打工,在打工地参加了一份职工养老保险,同时又在老家参加了一份居民养老保险,认为这样就有了“双重保险”。这样参保靠谱吗?退休后能领两份养老金吗?据了解,从本月开始实施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强调了养老保险“惟一性”,即一个参保人在一个时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惟一的,不得同时参加两份养老保险;对重复参保的要清退重复缴费、追回重复领取待遇。
什么情况属于“重复参保”?
刘先生今年50岁,从湖南老家来深圳打工,在湖南老家参加了养老保险,并且缴够了15年。他来深圳工作后也参加了养老保险,缴费已5年,现在准备回老家,与深圳的单位也解除了劳动合同。他特别关心自己在不同地方存在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属于重复参保?深圳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湖南老家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能否合并计算?
“判断重复参保的关键要看是否在同一时间段与不同地方的社保机构建立社保关系。”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说,“如果在不同时段与不同地方的社保机构建立了社保关系,比如前年在湖北、去年在湖南、今年到广东,这种情况缴费年限是可以累计的;如果同一时间段分别在不同的地方参保就属于重复参保。”
重复领取的退休金要追回
对于重复参保的情况,《暂行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定对重复参保缴费予以清退,对重复领取的待遇清理后只保留一种待遇。重复缴费信息在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被发现,要先转后清,由转入地社保机构清退;无论在哪个制度领取待遇,只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本金,政府补贴、利息部分与个人账户金额合并计算。同时,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要退还重复领取的待遇。重复领取时段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参保人员退还给负责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
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简单地说,就是一人不得同时参加两份养老保险,也不能同时领取两份退休金,多交、多领的部分都要清退。重复参保人员办理转移、衔接养老保险关系时应当选择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同期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清理的社会保险关系部分,个人账户的储存额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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